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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服務相關事項系列十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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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輔導會戮力推動各項服務照顧榮民工作,並希望榮民前輩能尊崇的走完人生旅程,本期繼續刊出單身榮民遺產處理方式的相關法令規定,俾使榮民瞭解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
 
◎無人繼承之遺產:
一、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身亡故榮民的遺產若在三年內沒有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其遺產即依該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歸屬國庫」,在這三年等待期間,榮民先進之遺款則由輔導會暫存國庫、無息保管。
二、另依該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在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前亡故的無人繼承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據以辦理:(一)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核發事項。(二)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三)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四)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補助事項。
◎待繼承之遺產:
凡大陸地區繼承人於兩岸關係條例六十六條所訂期間內向臺灣地區轄管法院聲明繼承者,即由地區服務或安養機構辦理審核作業,據以發還遺款,讓單身亡故榮民的遺愛能嘉惠大陸親屬。
◎繼承賸餘的遺產:
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遺產繼承最高總額每人不得逾貳百萬元(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以後亡故之榮民大陸配偶則無此繼承總額限制),遺產發還賸餘部分,依規定解繳國庫。 (資料提供:輔導會第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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